1月28日《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,受到广泛关注。截至目前,市质监部门已收到56个单位或个人提出的98条意见建议,这些意见建议都对我市出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表示支持。
今日起,本报将陆续刊发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。市质监部门将认真研究,酌情采纳。
《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草案)》公布后,身为电梯管理者的王姓网友建议,在该《办法》中应当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定义,市政府有关部门也提出类似建议。
记者了解到,市质监局经研究,决定采纳该条建议。电梯特别是住宅电梯,属于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设备,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。住宅电梯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,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,使用管理涉及业主、业委会、物业公司、维护保养单位等多个主体,各主体好像都应承担责任,但又都不认为自己应承担责任,从而出现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,安全责任无法有效落实的现象。因此,应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,按照相应要求履行管理义务,承担相应责任。
该《办法》拟作出如下规定: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,承担安全主体责任。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:(一)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,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;(二)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,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;(三)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,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,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;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,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,经协商无法确定的,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。